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维护广大在职职工合法权益,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单位建制情况进行全面执法巡查。市管理中心执法大队负责对执法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执法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定期摸排辖区内的单位建制情况;
(二)已建制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断缴、漏缴等不正常缴存行为;
(三)对未建制的单位进行重点巡查,督促建制;
第四条 各管理部(分中心)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年度执法巡查工作方案。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应突出重点、科学制定。
第五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必须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应配带执法记录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要做到巡查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提高企业负责人法规意识、职工主动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六条 对在巡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案件,管理部(分中心)要及时向市管理中心执法大队报告,由执法大队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巡查台账制度。每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及时做好巡查日志,载明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或建议等。
第八条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规范填写法律文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
第九条 管理部(分中心)在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或超越处理职权事项,应及时向市管理中心执法大队请示汇报,妥善处理。
市管理中心执法大队要不定期对行政执法巡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落实巡查责任制。对管理部(分中心)中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在责任区域内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市管理中心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