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执法巡查
一、事项名称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检查
二、实施部门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分中心)
三、事项类别
日常监管
四、适用范围
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缴存单位
五、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六、办理条件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七、申办材料
巡查日志及相关证据
八、办理方式
催缴催建
九、办理流程
日常巡查→下达《催缴催建通知书》→单位建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行政处罚
一、事项名称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分中心)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缴存单位
五、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七、申办材料
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八、办理方式
罚款
九、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主任办公会审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咨询方式 :0317-5509116
监督投诉渠道 :0317-12329